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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进行恐怖活动为目的,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构成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
————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间谍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
  • 【当事人】 王炳章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0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1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积极宣传、推行其暴力、恐怖思想,并积极网罗、发展赞同其暴力恐怖主张的人员、建立恐怖活动指挥机构等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

案例正文

 王炳章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间谍案
 
【案例】

    1982年底,台湾情报局(即后来的台湾军情局)与王炳章取得联系,协商秘密合作事宜。1983年上半年,台湾情报局派遣翁衍庆(化名翁远书)到美国纽约,负责联络指导王炳章,为王提供间谍经费。1982年至1990年间,王炳章为台湾情报部门搜集提供大陆军事资料、留学生资料、关系人名单。1989年后,王炳章以“贯中公司”的名义为掩护向台湾军情局汇报情况,请求经费支持和工作指导;1989年6月底7月初,王炳章在泰国将李少民(已判刑)介绍给台湾间谍人员曹某某,使李被发展加入台湾间谍组织。

    1996年始,王炳章以撰写、出版书籍,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等方式,宣扬其暴力、恐怖思想。王炳章积极在境内外网罗、发展赞同其暴力恐怖主张的人员,形成了以其本人为首,以谢虹(已判刑)及张林(另案处理)、朱利锋(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恐怖组织。1998年1月,王炳章化名楼开文从广东省珠海市非法入境,先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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