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合塔尔·依敏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非法制造爆炸物、爆炸,赛杜勒·哈力克参加恐怖组织、爆炸、故意杀人,热孜古丽·热合曼参加恐怖组织、爆炸、重婚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刑核23814900号
被告人穆合塔尔·依敏,男,维吾尔族,1990年1月3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托乎拉村一组039号。2014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赛杜勒·哈力克,男,维吾尔族,1977年2月1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托乎拉村一组124号。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热孜古丽·热合曼,女,维吾尔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轮台县铁热克巴扎乡托乎拉村一组053号。2014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穆合塔尔·依敏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爆炸罪,被告人赛杜勒·哈力克犯参加恐怖组织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热孜古丽·热合曼犯参加恐怖组织罪、爆炸罪、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以(2015)巴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合塔尔·依敏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赛杜勒·哈力克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爆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热孜古丽·热合曼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新刑二核字第19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关于恐怖活动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穆合塔尔·依敏多次听取、观看有关“迁徙”“圣战”的“太比力克”和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音视频,由此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其间,穆合塔尔·依敏向伊敏·热合曼(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亚库普·热合曼(已死亡)等人播放了其从他人处复制以及从网上下载的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音视频,并将音视频复制给伊敏·热合曼、亚库普·热合曼等人。穆合塔尔·依敏还多次与伊敏·热合曼、亚库普·热合曼、伊马木·穆萨(又名伊玛目·艾山,已被击毙)、艾拜杜拉·图尔隼(又名艾拜杜拉·提力瓦尔地,已死亡)、艾则孜·吐尔逊(另案处理)、阿力普·玉散(已死亡)、亚森·玉散(已被击毙)等人讨论交流“迁徙”“圣战”事宜。为进行“迁徙”“圣战”,穆合塔尔·依敏从网上下载了讲授爆炸物制造方法的音视频,并将音视频复制给伊敏·热合曼、亚库普·热合曼。2014年8月,穆合塔尔·依敏与亚森·玉散、亚库普·热合曼、亚森·喀迪尔(已死亡)等人研究制造爆炸物并试爆成功,后伙同亚库普·热合曼、亚森·玉散等人准备了大量制造爆炸物的材料。同年8月20日左右,穆合塔尔·依敏与亚库普·热合曼、亚森·玉散等人商量制造爆炸物实施恐怖袭击,并于同月25日与亚森·玉散、亚库普·热合曼、奥斯曼·麦麦提(已死亡)、亚森·喀迪尔、库尔班·喀斯木(已被击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