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接受极端宗教思想,伙同他人行为人成立暴力恐怖组织,并组织、指挥恐怖组织成员多人,实施暴力袭击公安局派出所等暴力恐怖活动,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阿卜杜艾尼·玉苏普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70|S10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张杰;尚晓阳;王启全
  • 【裁判时间】2012.02.01
  • 【当事人】 阿卜杜艾尼·玉苏普;某某·伊盖木拜尔迪;某某·吾不力哈斯木;某某·阿斯木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2)刑二复50411079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被告人接受极端宗教思想,伙同他人成立暴力恐怖组织,并组织、指挥恐怖组织成员多人,实施暴力袭击公安局派出所等暴力恐怖活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行为依法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且其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惩处。

案例正文

  
阿卜杜艾尼·玉苏普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2)刑二复50411079号


  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又译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阿卜杜艾尼·玉苏甫),男,维吾尔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疏勒县英尔力克乡托万克霍伊拉村8组9号。2011年8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控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和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新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与买吐送·吐送托合提(已死亡)相识并在交往中接受了其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极端宗教思想,并自2010年5月开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多次向阿布都拉·艾力、图拉普·买买提(均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尤努斯·伊布拉因(另案处理)以及库尔班(已死亡)等9人进行“迁徙”和“圣战”的煽动性演讲,组织上述人员与买吐送·吐送托合提纠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的阿布都许库尔(已死亡)等人成立恐怖组织,预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阿卜杜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