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卜杜艾尼·玉苏普故意杀人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2)刑二复50411079号
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又译为阿布都艾尼·玉素甫、阿卜杜艾尼·玉苏甫),男,维吾尔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疏勒县英尔力克乡托万克霍伊拉村8组9号。2011年8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控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11年9月13日以(2011)和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新刑一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阿卜杜艾尼·玉苏普与买吐送·吐送托合提(已死亡)相识并在交往中接受了其以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极端宗教思想,并自2010年5月开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多次向阿布都拉·艾力、图拉普·买买提(均为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尤努斯·伊布拉因(另案处理)以及库尔班(已死亡)等9人进行“迁徙”和“圣战”的煽动性演讲,组织上述人员与买吐送·吐送托合提纠集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的阿布都许库尔(已死亡)等人成立恐怖组织,预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阿卜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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