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圣战”为目的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组织多人进行体能训练,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艾比卜拉·艾拜、库尔班·买吐送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70|S10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张杰;王启全;陈新军
  • 【裁判时间】2016.05.05
  • 【当事人】 艾比卜拉·艾拜;库尔班·买吐送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5)刑二复00414146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圣战”为目的,积极向他人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组织多人进行体能训练,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案例正文

  
艾比卜拉·艾拜、库尔班·买吐送组织、领导恐怖组织,非法制造、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刑二复00414146号


  被告人艾比卜拉·艾拜,男,维吾尔族,1980年2月5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文盲,农民,户籍地和田县依斯拉木阿瓦提乡里青托尕依村600号,暂住地和田市伊力其乡阿热勒村。2012年8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库尔班·买吐送,男,维吾尔族,1988年1月1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于田县新城路2号,暂住地和田市伊力其乡纳瓦格村6组。2009年12月28日因犯分裂国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控被告人艾比卜拉·艾拜、库尔班·买吐送犯分裂国家罪、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案,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和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比卜拉·艾拜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库尔班·买吐送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新刑一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维持第一审对艾比卜拉·艾拜的定罪量刑及对库尔班·买吐送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对库尔班·买吐送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定罪量刑部分;认定库尔班·买吐送犯非法制造、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所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一、组织、领导恐怖组织事实

  2011年3月20日至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库尔班·买吐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卡拉库勒水库等地先后对艾合买提尼亚孜·艾合买提、阿布来提·依明、阿不都热合曼·吐尔逊尼亚孜(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非法宗教培训,并进行宣扬“圣战”“迁徙”的“太比力克”。2012年2月中旬至3月下旬,被告人艾比卜拉·艾拜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伊力其乡阿热勒村其暂住地、玉龙喀什河边等地先后对库尔班·买吐送、乃比·艾则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阿布都热依木·艾拜(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太比力克”,其间,库尔班·买吐送告诉艾比卜拉·艾拜其知道制造爆炸物的方法。同年6月初,库尔班·买吐送和乃比·艾则孜、亚森·麦麦提明、艾力·麦麦提明、麦提赛迪·色力木(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接受艾比卜拉·艾拜的非法宗教培训,并宣誓服从其领导。

  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艾比卜拉·艾拜、库尔班·买吐送及亚森·麦麦提明、乃比·艾则孜共谋为了“圣战”到内地进行非法体能训练,艾比卜拉·艾拜指使库尔班·买吐送带队,库尔班·买吐送主动提供3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同年4月4日,库尔班·买吐送、亚森·麦麦提明、乃比·艾则孜来到云南省宁蒗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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