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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作为黑社会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
————李昌中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2|L065|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
  • 【当事人】 李昌中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作为黑社会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行为人,应与各自所参与的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李昌中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案


  10月29日下午,渝中法院对被告人李昌中等3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对组织、领导者李昌中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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