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梁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7|L08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王丹;汤薇乔;李莉
  • 【裁判时间】2018.05.11
  • 【当事人】 梁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王丹(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8)粤04刑终50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侵犯的客体是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涉案公司蒙受可见的实际损失并非该罪构成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谋取到利益,不影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

案例正文

梁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市场交易形式收受贿赂事实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以市场交易形式收受贿赂 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刑初425号(2017年12月25日)

  二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4刑终50号(2018年5月11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5年上半年,珠海市A公司总经理井田某某(另案处理)为了打开与珠海B公司销售渠道,除通过A公司工作人员陈某、赵某(均另案处理)按照每月A公司向B公司销售总额的3%及6%的额度支付回扣款给B公司的管理人员邓某、代某某、郑某(均另案处理)外,还将B公司销售总额的90%支付给被告人梁某,具体事实如下:被告人梁某在B公司担任工具保全课课长期间,利用其是探针治具质量检测验收、统计报告使用数量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对A公司提供的探针治具进行故意刁难。A公司为保证与B公司的销售渠道,被迫放弃正规有保障的采购渠道,而向被告人梁某个人采购探针,使被告人梁某从中非法获取利益。被告人梁某通过网购、邮购的方式获取探针后,将探针提供给A公司进行包装,并以A公司名义向B公司销售,A公司收到B公司货款后,由A公司的负责人井田某某将销售款总额的90%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梁某。经核实,A公司负责人井田某某仅在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就共计向被告人梁某转账支付了人民币4786285元人民币,使被告人梁某从中非法获取利润人民币957257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梁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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