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从事非国有财产的非公共事务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刑罚
————刘颖、郭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0|L07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7.02.15
  • 【当事人】 刘颖;郭崑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王瑞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6)苏刑终321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本案被告人所从事的行为是银行间债券交易的金融业务,属于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基层信用社联合社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公共事务。江苏省联社债券交易的资金来源是该社自有资金以及各信用社缴付资金的结算富余资金,亦不属于监督、管理国有财产。故被告人不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他的受贿行为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刑罚。

案例正文

  
刘颖、郭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号】

  一审:(2015)宁刑二初字第33号

  二审:(2016)苏刑终32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郭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人民政府经向国务院请示,在江苏省深入进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2001年9月,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全省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发起并出资入股成立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江苏省联社),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合作制)。江苏省联社为省级地方金融性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履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职能;组织社员社之间的资金调剂;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社员社融通资金等。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对当地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并通过省级联社或其他形式的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实现对当地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2009年,江苏省联社设立信息结算中心。信息结算中心设立资金调剂部、资金清算部等部门。资金调剂部负责制定资金调剂各项管理制度、操作程序,为基层联社提供资金拆借、债券交易与回购等服务。被告人刘颖任资金调剂部经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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