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在退休后,虽不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但依法继续从事公务的,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翟金凤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7|L08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林辛建;宋振宇;杨朔
  • 【裁判时间】2017.04.25
  • 【当事人】 翟金凤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林辛建 魏晓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7)京01刑终249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在退休后,虽不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身份,但依法继续从事公务的,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判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以借款为名行受贿之实,要从双方的人物关系、借款必要性、赃款去向、还款表现等方面综合考量,判断证据之间能否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虽存在借条,但双方间的钱款往来符合“权钱交易”特征的,仍应认定为受贿。

案例正文

翟金凤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关键词: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主体身份 退休人员 以借为名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刑初732号(2016年12月8日)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刑终249号(2017年4月25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翟金凤于1997年1月至2002年12月被任命担任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党委副书记,2003年1月至2004年9月被任命担任四季青乡人大副主席,2004年9月至2006年5月担任四季青镇副职待遇;2006年5月至2008年2月任四季青镇调研员,2008年3月起退休。根据四季青乡党委决定,翟金凤在担任四季青乡党委副书记期间约于2001年11月被乡党委委派兼任远大村党总支书记,主持远大村全面工作,后经远大农工商公司

  农工商联合企业是农村的一种基层组织形式,除了管理村集体事务外,还会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远大村即包括村委会、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三块牌子,一套人员。远大农工商总公司是远大村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远大农工商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系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的二级单位。党总支换届选举于2003年12月24日被任命为该公司党总支书记,直至2007年3月19日。翟金凤在兼任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负责远大农工商公司全面工作。后经四季青镇党委会决定,翟金凤于2007年3月19日被免去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职务。翟金凤自2002年至2007年2月底担任远大村及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书记期间,主持远大村全面工作,对远大村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全面负责,包括蓝靛厂地区拆迁工作、与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建设“永泰大酒店”项目(原名为“四季青农业科技发展中心”项目)等工作。2007年3月12日,经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推荐,四季青镇经济合作总社第一届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定由四季青农工商总公司聘任翟金凤为该公司总政工师。2008年1月,经远大农工商公司党总支会议决定聘请当时为该公司顾问的翟金凤作为远大农工商公司代表进入永泰酒店管理方董事会,负责远大农工商公司与永泰公司合作的该项目工作,对董事会中涉及远大农工商公司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一直到2008年12月。

  上述位于北京市海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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