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聘任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2年5月,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借用相关承建单位的资质,采取串通其他公司投标、围标的非法手段,同时借助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陈明宪、郴宁高速公路筹备组长、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六徕在中标过程中的关照,先后承接了汝城—郴州高速、郴州—宁远高速、洞口—新宁高速中一些合同段的建设工程,业务总额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刘某某在获得上述工程业务的过程中,为了得到和感谢陈明宪的推荐和打招呼,先后送给陈明宪15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7万元);为得到和感谢吴六徕在高速公路招标中的关照,先后六次共送给吴六徕人民币53万元及欧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41.8万元)。
三、裁判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楼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贿犯罪行为与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仅以行贿罪对刘某某定罪科刑,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刘某某不服,以不是个人行贿是单位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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