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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并串通投标的应以行贿罪和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
————刘某某行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9|L065|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5.05.05
  • 【当事人】 刘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黄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5)岳中刑二终字第14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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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行为人对主管招标事项的人行贿,又串通其他单位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两行为虽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行贿不是串通投标罪犯罪构成中的必要手段,能得到受贿人的关照而得以串通投标也不是行贿后的必然结果。行贿行为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客体,单独适用行贿罪或串通投标罪均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充分评价,故不能作为牵连犯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而应当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刘某某行贿案


    二、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聘任副总经理。2008年至2012年5月,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规借用相关承建单位的资质,采取串通其他公司投标、围标的非法手段,同时借助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厅长陈明宪、郴宁高速公路筹备组长、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六徕在中标过程中的关照,先后承接了汝城—郴州高速、郴州—宁远高速、洞口—新宁高速中一些合同段的建设工程,业务总额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刘某某在获得上述工程业务的过程中,为了得到和感谢陈明宪的推荐和打招呼,先后送给陈明宪15万元人民币及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7万元);为得到和感谢吴六徕在高速公路招标中的关照,先后六次共送给吴六徕人民币53万元及欧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41.8万元)。

    三、裁判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楼刑二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贿犯罪行为与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仅以行贿罪对刘某某定罪科刑,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

    刘某某不服,以不是个人行贿是单位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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