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纠集多人逐步形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林镜泉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行贿、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组织卖淫、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市、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12.24
  • 【当事人】 林镜泉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李婵 曾乐乐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相关文档
案例要旨

  行为人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行为人因非法采矿行为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正文

林镜泉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行贿、串通投标、非法采矿、组织卖淫、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12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镜泉等16人涉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采矿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镜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