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纠集多人逐步形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王玉林等19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行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12.26
  • 【当事人】 王玉林;刘涛三;刘庆洲;吕宗军;郑庆新;刘定涛;彭福春;黄刚;刘衍辉;吕斌;刘满堂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发起、创建黑社会性质组织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陶琛(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相关文档
案例要旨

  行为人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采矿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王玉林等19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行贿案


  今天,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对王玉林、刘涛三等1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王玉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涛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郑庆新、刘庆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