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江浩挪用资金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95|L090|S10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8.12.06
  • 【当事人】 王江浩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归个人使用,将本单位资......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同类职务犯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特征,属于作为被害单位的“其他单位”范畴的,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业主委员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户内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具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业主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应视为“本单位资金”。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业主委员会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案例正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江浩挪用资金案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江浩,男,38岁,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2016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王江浩犯挪用资金罪,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被告人王江浩系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2015年12月王江浩私自从业委会银行对公账户中转账44万元至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其中40万元用于股权投资,4万元借款转账给他人。2016年5月,王江浩将 44万元转入业委会银行账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江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4年6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组织机构代码 32654484-1,被告人王江浩被选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任期至2017年6月9日止。 2015年3月6日,王江浩以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名义在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对公账户(账号:771xxxxxx054),用以收取小区业主自行出资购买停车场相关设备、运营维护费用、小区物业修缮费用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2015年12月1日—8日,王江浩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分9次共将人民币44万元转至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 5240xxxxxxxx9933),并于2015年12月8日将其中人民币40万元转账至贺超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26xxxx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