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江浩,男,38岁,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2016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2018年3月5日被监视居住。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王江浩犯挪用资金罪,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被告人王江浩系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主任。2015年12月王江浩私自从业委会银行对公账户中转账44万元至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其中40万元用于股权投资,4万元借款转账给他人。2016年5月,王江浩将 44万元转入业委会银行账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江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且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4年6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大冲社区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组织机构代码 32654484-1,被告人王江浩被选为第二届业委会主任,任期至2017年6月9日止。 2015年3月6日,王江浩以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名义在中国银行高新区支行开设对公账户(账号:771xxxxxx054),用以收取小区业主自行出资购买停车场相关设备、运营维护费用、小区物业修缮费用以及商铺门面的租金。2015年12月1日—8日,王江浩在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和表决的情况下私自从朗景园小区第二届业委会的中国银行对公账户中分9次共将人民币44万元转至自己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 5240xxxxxxxx9933),并于2015年12月8日将其中人民币40万元转账至贺超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6226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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