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借调到社会团体,但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公务性的,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崔广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0|L08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苏琼;倪建军;褚云芳
  • 【裁判时间】2016.12.22
  • 【当事人】 崔广旭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张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6)沪0115刑初65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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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借调到社会团体,但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公务性的,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冒用单位名义多次向外借款归个人花用,但是有连续不断的归还行为的,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案例正文

崔广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65号(2016年12月22日)
  【基本案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称: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5年1月至4月,被告人崔广旭在担任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建筑协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分管财务管理等职务便利,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街道鸿泰刻字服务部何建华,采用虚开印刷费发票进行报销的手法,先后2次将建筑协会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9698元予以侵吞,占为己有。
  (二)诈骗犯罪事实
  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崔广旭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建筑协会资金350万元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同年3月25日,被告人崔广旭向被害人王华涛谎称建筑协会需要资金周转,冒用建筑协会名义与其签订350万元的借款协议,骗取王华涛350万元用于偿还前述个人挪用资金。2015年4月15日,被告人崔广旭挪用建筑协会资金360万元用于偿还王华涛借款,同年4月30日,崔广旭向被害单位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颛桥公司)王继荣谎称建筑协会财务审计中出现资金缺口,需要资金周转,冒用建筑协会名义与颛桥公司签订360万元的借款协议,骗取颛桥公司360万元用于偿还前述个人挪用债务。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崔广旭挪用建筑协会资金8634万元,将其中60万元用于偿还上海奉贤二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借款,剩余资金用于个人开销。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崔广旭挪用建筑协会资金360万元用于偿还颛桥公司欠款,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崔广旭向被害单位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乔顺其谎称建筑协会因财务审计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冒用建筑协会名义与广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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