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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过程中,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不认定为诈骗罪,涉嫌其他犯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认定为无罪
————张文中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70|S100
案例要旨

  行为人申报项目过程中,虽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他涉嫌犯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案例正文

张文中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案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25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集团)创始人、董事长张文中犯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

  2008年9月,衡水中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衡水中院经审理认定,2002年初,张文中等人在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的情况下,经共谋,物美集团通过申报虚假项目,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3190万元;2003年至2004年间,物美集团在收购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国旅总社)、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分别持有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股份后,张文中安排他人分别向国旅总社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赵某、粤财公司总经理梁某支付好处费30万元和500万元;1997年,张文中与泰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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