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刑法分则中的“其他单位”
————王江浩挪用资金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白鉴波;袁琰;张冰
  • 【裁判时间】2018.12.06
  • 【当事人】 王江浩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张国辉 张庆荣(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8)粤03刑终2326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取得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有基本存款账户,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控制管理业主共有的财物,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正文

 
 
王江浩挪用资金案


    裁判要点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行政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取得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设立有基本存款账户,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控制管理业主共有的财物,可以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擅自挪用单位资金,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41号刑事判决(2018年8月16日)

    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326号刑事裁定(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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