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认定行为人对其挪用的本单位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
————柯远鹏挪用资金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7|L08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廖惠敏;徐艳;黄宏亮
  • 【裁判时间】2016.12.05
  • 【当事人】 柯远鹏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主观要件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李玉萍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徐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6)闽02刑终514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公司股东提供个人担保,擅自以本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挪用该笔资金归个人使用,在不能证明其对该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案例正文

柯远鹏挪用资金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刑初字第803号(2016年8月1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终514号(2016年12月5日)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柯远鹏利用担任厦门希尔福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福公司)股东、监事,负责公司经营并掌管公司公章的职务便利,以希尔福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柯远鹏系上述希尔福公司与杭州湾公司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同日,杭州湾公司将人民币(币种,下同)300万元借款转入希尔福公司账户;次日,被告人柯远鹏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将该30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此后,被告人柯远鹏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投资、还款和消费。上述借款到期后,柯远鹏个人出资代希尔福公司归还杭州湾公司部分相关款息,至案发尚有2648608.06元未归还希尔福公司。

  另:被告人柯远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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