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刑初字第803号(2016年8月1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终514号(2016年12月5日)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柯远鹏利用担任厦门希尔福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尔福公司)股东、监事,负责公司经营并掌管公司公章的职务便利,以希尔福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湾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柯远鹏系上述希尔福公司与杭州湾公司借款协议的担保人。同日,杭州湾公司将人民币(币种,下同)300万元借款转入希尔福公司账户;次日,被告人柯远鹏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将该300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此后,被告人柯远鹏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投资、还款和消费。上述借款到期后,柯远鹏个人出资代希尔福公司归还杭州湾公司部分相关款息,至案发尚有2648608.06元未归还希尔福公司。
另:被告人柯远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