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刑民交叉/土地开发项目/关联公司/民营企业/无罪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2015)粤髙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2018年1月2日)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东莞市东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赞新、蔡月红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
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赞新、陈辉龙和苏建波,麦赞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麦赞新代表东亚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大岭山房地产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以下简称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麦赞新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2004年1月,麦赞新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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