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股东将涉案投资项目和资金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但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
————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8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王兴元;李华;周金华
  • 【裁判时间】2018.01.02
  • 【当事人】 麦赞新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罪与非罪的界限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5)粤髙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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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公司大股东将涉案投资项目和资金在两家关联公司之间流转,但没有证据证明本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该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大股东的上述行为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案例正文

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


    关键词刑事/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刑民交叉/土地开发项目/关联公司/民营企业/无罪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髙级人民法院(2015)粤髙法审监刑再字第7号刑事裁定(2018年1月2日)

    基本案情

    2003年4月,东莞市东亚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公司)注册成立,由麦赞新、蔡月红夫妻二人投入注册资金

    50万元,登记股东为麦赞新、陈辉龙和苏建波,麦赞新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7月,麦赞新代表东亚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大岭山房地产公司)、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委会(以下简称颜屋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取得750亩土地进行开发。随后,麦赞新以东亚公司的名义陆续向该土地投资项目支付1010余万元。2004年1月,麦赞新以东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要求终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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