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金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凯。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刑诉字〔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犯爆炸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凯及其辩护人柴仲喜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凯因工作关系与其工区主任秦某某素有矛盾,为图报复,刘凯利用工作之便盗取了乳化炸药等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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