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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爆炸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程光
  • 【裁判时间】2013.08.13
  • 【当事人】  刘凯
  • 【代理律所】 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3)金刑初字第11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黄廷英
  • 【书记员】曹莉
  • 【裁判结果】爆炸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柴仲喜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刘凯爆炸案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金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凯。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刑诉字〔2013〕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凯犯爆炸罪,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凯及其辩护人柴仲喜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凯因工作关系与其工区主任秦某某素有矛盾,为图报复,刘凯利用工作之便盗取了乳化炸药等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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