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27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8月23日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爆炸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5日9时许,宁波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江北大队五中队会同本区甬江街道办事处及宁波公安局江北分局等相关部门,在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区双桥村新王家停车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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