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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产爆炸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杜凤兰
  • 【裁判时间】2013.09.06
  • 【当事人】  张生产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3)成刑初字第5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汪泳
  • 【书记员】姚之勤
  • 【裁判结果】爆炸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张生产爆炸案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成刑初字第52号

  公诉机关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生产。因涉嫌爆炸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安波涛。

  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刑诉(2013)54号起诉书,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山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生产及其辩护人安波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生产与本村村委会主任孟某某有矛盾,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3年2月8日(农历十二月二十八日),张生产用家中私藏的雷管、导火索以及铧铁片、煤油、火柴自制成爆炸装置后埋在孟某某家坟头,意图让孟某某上坟时引爆遭到报复。次日上午,孟某某携家人上坟时发现了埋藏的爆炸装置,后及时报警处置。被告人张生产自制爆炸装置预谋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爆炸(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损失,建议在法定刑内减轻判处。

  被告人张生产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是因为怀疑孟志强私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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