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爆炸物并故意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爆炸罪
————邓德勇、宋朝玉爆炸和陈和志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案例要旨

  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并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死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爆炸罪。

案例正文

邓德勇、宋朝玉爆炸和陈和志非法买卖爆炸物案


  2012年5月10日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的爆炸案致赵登用等4人死亡、16人受伤。29日上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邓德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宋朝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陈和志有期徒刑八年。由邓德勇、宋朝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敏等28人经济损失9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初,因被告人邓德勇的住房属于拆迁范围,但由于其住房未办理建房证,不符合当地政府划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迁部门要求划地修建住房得不到满足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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