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受贿所得,通过将赃款转移到公司账户的方式以改变款项性质的,构成洗钱罪
————黄振辉洗钱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姚文强; 汪栋;张超君
  • 【裁判时间】2014.03.31
  • 【当事人】 黄振辉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4)珠中法刑终字第74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协助受贿人将受贿所得账款以转账的方式转移到公司账户的,该行为本质在于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系洗钱行为,应以洗钱罪论处。

案例正文

黄振辉洗钱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珠中法刑终字第74号

  原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振辉。因本案于2013年6月16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卫光,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振辉犯洗钱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珠斗法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振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秀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振辉及其辩护人徐卫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2007年9月7日,被告人黄振辉通过代理公司垫资50万元注册成立珠海羽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黄振辉的大嫂(被告人哥哥黄某雄的妻子李某玲)为股东;公司经营范围有商品批发、零售及社会信息咨询;物业代理等;公司注册地址为黄振辉的家庭住址(珠海市拱北港三路308号华达花园15栋302房)。公司成立后基本上没有实际发生业务往来。2010年10月8日,被告人黄振辉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港昌支行开户办理了银行卡(卡号6227003090560049786),后于2012年5月7日左右将该银行卡交给其哥哥黄某雄使用。
  被告人黄振辉的哥哥黄某雄担任珠海市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通过被告人黄振辉注册的珠海羽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及个人账户收取受贿款,具体如下:
  一、2010年,珠海市横琴新区负责实施横琴新区红旗村整治工程(包括红旗村相思瀑布景点改造工程、横琴新区码头广场景观工程和横琴新区码头停车场工程),黄某雄作为该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赵某顺利承接到上述工程(分别挂靠珠海市西部昌平园林花木有限公司、珠海市祥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东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赵某为感谢黄某雄的帮助,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1月先后将人民币5万元和人民币25万元转账至黄某雄指定的珠海羽兆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
  被告人黄振辉在上述30万元到账后,按照黄某雄的指令,将大部分提现,后放在黄某雄家中被告人黄振辉居住的房间衣柜里,由黄某雄取走。
  二、2012年,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要建设门户网站和办公系统。被告人黄某雄作为该项目评委,为参与投标的广州易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傧提供帮助,让该公司顺利中标。2012年9月和12月,陈某傧按照黄某雄的要求,先后将人民币7万元和3万元转账至黄振辉的个人账户(该卡由黄某雄使用)。
  三、珠海日中企业有限公司承接横琴新区的多项工程过程中,黄某雄利用负责工程验收和结算工作之便,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收取梁某波人民币共计180万元。
  (一)2009年,黄某雄负责珠海日中企业有限公司承接的横琴小猪山海堤回填工程的验收和结算时,该公司的负责人梁某波要求加快验收和结算的进度,并承诺给予“好处费”,黄某雄表示同意。在工程验收和结算完毕后,黄某雄于2010年4月向梁某波索要人民币150万元。梁某波先后将人民币80万元和70万元转账至黄某雄指定的珠海羽兆商贸有限公司的账号。
  (二)2012年,黄某雄负责珠海日中企业有限公司承接的横琴水文站码头蟹尾角土石方回填工程的验收和结算。当年11月,工程验收和结算完毕,梁某波将人民币30万元转账至黄某雄指定的珠海羽兆商贸有限公司的账号。
  被告人黄振辉在上述180万元人民币到账后告知黄某雄,再按照黄某雄的指令,部分转账给其他公司,部分提现给黄某雄。
  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黄振辉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黄某雄、赵某、梁某波、陈某傧的证言、被告人黄振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任职文件及干部履历表、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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