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承租、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01.03
  • 【当事人】 彭旭峰;贾斯语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陶琛(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承租、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正文

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案


  今天,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红通人员”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亿余元、黄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等国家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50余万美元;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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