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洗钱罪中规定的七种犯罪所得钱款的,构成洗钱罪
————赵文锐等受贿、洗钱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肖荣武
  • 【裁判时间】2010.02.01
  • 【当事人】 赵文锐;邹勇
  • 【代理律所】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客观方面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鄢勇(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受贿罪,洗钱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赵长青,刘召奎,朱代恒,曾杰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要旨

  洗钱罪的构成需以行为人对洗钱对象系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主观明知为要件。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只要查明上游犯罪交给被告人的钱款中有洗钱罪规定的七种犯罪所得的钱款,即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案例正文

赵文锐等受贿、洗钱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32号。
  2.案由:受贿、洗钱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陈庆萍;代理检察员:邓夏。
  被告人:赵文锐。2009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赵长青,重庆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召奎,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邹勇(系赵文锐妹夫),曾用名邹鹏。2009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朱代恒、曾杰,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荣武;人民陪审员:石军、刘金琼。
  6.审结时间:2010年2月1日。
  (二)诉辩主张
  1.公安机关指控称
  2000年至2009年年初,被告人赵文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陈丙超等十余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110.5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7.608 2万元)。其中赵文锐单独受贿90.5万元,伙同邹勇共同受贿20万元。被告人赵文锐将收取的贿赂款90.5万元交给被告人邹勇保管并用于投资。公诉机关认为赵文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邹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2.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文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指控其收受他人贿赂的绝大部分均不是事实。
  被告人邹勇辩称:邹勇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其不明知赵文锐交给邹勇的钱系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即使邹勇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其中有两部分钱款也不应认定为洗钱数额:一是赵文锐供述受贿所得交给其妻及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的部分不应认定为洗钱数额;二是赵文锐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之前的受贿数额不应认定为洗钱数额。
  (三)事实和证据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1年至2002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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