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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洗钱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裁定书
  •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张锋
  • 【裁判时间】2013.02.04
  • 【当事人】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邵某某等信用卡诈骗、洗钱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


  原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邵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赖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赖某某、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洗钱罪一案,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2012)江海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邵某某、赖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得知“克隆”他人银行信用卡可以骗取财物后,遂进行密谋分工,具体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利用被告人邵某某提供的读卡机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及密码;被告人邵某某负责利用电脑中的制卡程序复制银行卡资料,并找人制卡和套现财物。
  2011年12月底,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在江门市某某区某某酒店做服务员的便利,用被告人邵某某提供的读卡机窃取了被害人廖某某使用的一张工商银行卡资料(卡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0)及密码。取得银行卡信息后,被告人吴某某即联系在某某市某某县家中的被告人邵某某到江门市某某区,由被告人邵某某利用手中的电脑、制卡软件、制卡机等工具复制了被害人廖某某的银行卡。之后二人将复制的新卡拿到江门市工商银行某某支行柜员机试卡查询,发现银行卡内有存款人民币126万多元。查询后,复制的银行卡及该卡密码由被告人吴某某保管。随后被告人邵某某联系做了一张卡号为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400的工商银行卡(卡内资料空白),制好卡板后由被告人邵某某利用制卡软件、制卡机将银行卡信息重新输入空白银行卡中,从而将被害人廖某某的银行卡“克隆”。之后,被告人赖某某通过其弟赖某1(在逃)找到梁某某、杨某1(均另案处理)二人,通过梁、杨二人到珠宝店刷卡套现黄金。随后,梁某某与广州市某某区某某城一楼香港某某某珠宝某某某某店员工被告人杨某某联系好刷卡购买大量黄金首饰的事情,并约定好事成之后给予一定好处费。
  2012年1月1日,被告人邵某某、赖某某与杨某1、梁某某等人从某某县乘车来到广州市某某区。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赖某某与杨某1来到某某区某某城,由被告人邵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将银行卡密码告诉被告人邵某某等人,同时,梁某某也电话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刷卡购买金首饰的人马上到珠宝店。随后,被告人邵某某将“克隆”银行卡交给杨某1,由杨某1进入该店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杨某某。而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杨某1等人二次刷卡人民币126万元,用于购买各种款式的金首饰一批,并于1月1日、2日二次协助杨某1等人从该店取齐金首饰。之后,被告人邵某某、赖某某、杨某1等人携带骗得的金首饰乘车返回某某县。在回到某某县后由被告人邵某某、赖某某将骗得的金首饰先后分三次拿到某某县某某镇销赃,得赃款人民币92万元。事后,被告人邵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赖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梁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9万元;杨某1分得赃款人民币10.5万元。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邵某某、吴某某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取及复制了被害人幸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某某某某某某某某509)信息资料,后二人到银行查询发现该卡可透支人民币4万多元。2012年1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没有钱花,遂找到被告人邵某某商议使用该卡套现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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