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贪污而提供账户为其转移账款的,构成洗钱罪
————王某某洗钱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案例要旨

  为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人提供账户,供其转移账款的,其本质为隐瞒账款的性质或来源,构成洗钱罪。

案例正文

王某某洗钱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江法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锋,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江韬,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1]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洗钱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新锋、江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在重庆造纸厂拆迁改造过程中,时任该厂党委书记黄某(已判决)利用职务之便,与时任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造纸社区居委会主任兼党委书记王某二(已判决)通过伪造房屋拆迁协议、虚构支出等手段,共同将公款654000元予以非法占有。2011年2月,黄某将该款中的600000元交给其妻子被告人王某某,并告知此款系公款,嘱咐其不要用夫妇俩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存储,让其用其母亲张某的身份证开户存储。王某某明知此款系黄某贪污受贿所得的情况下,将这600000元于同年2月28日存储到以其母亲张某的名义办理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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