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贪污犯罪的行为人提供账户,供其转移账款的,其本质为隐瞒账款的性质或来源,构成洗钱罪。
行为人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多次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运输至多地进行贩卖的,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杨琨、谭建军等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洗钱、妨害公务案
行为人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非法手段经营土地开发、废品收购、赌场等,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陈永森等74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洗钱、单位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强迫交易、骗取贷款、串通投标案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承租、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案
协助受贿人将受贿所得账款以转账的方式转移到公司账户的,该行为本质在于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系洗钱行为,应以洗钱罪论处。——黄振辉洗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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