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成刑终字第292号
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海荣。
辩护人樊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海荣犯抢劫罪、抢夺枪支罪、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6月8日作出(2013)青白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代海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抢劫事实。2013年1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代海荣预谋盗窃后,持事先配好的房门钥匙,进入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川化1村26栋1单元1楼4号被害人钟天琼的家中,并藏匿于其卧室床下。待钟天琼夫妇回家休息后,代海荣于凌晨6时许从床下爬出,窃得钟天琼放在床沿上裤子内的现金1000元。在代海荣逃走时,被钟天琼的丈夫蔡克清发现,代海荣为逃避抓捕,求饶无果后,以语言方式威胁钟天琼夫妇,后又与阻拦其逃跑的蔡克清发生抓扯、打斗,致蔡克清右胸部软组织伤。
二、抢夺枪支事实。2013年1月25日凌晨6时许,上列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大弯派出所民警李磊接警后与协警陈林等人赶到案发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代海荣见到民警李磊后抢夺李磊佩带的手枪,被当场制服。
三、盗窃事实。1、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代海荣借得被害人钟天琼的家门钥匙后,遂产生盗窃钟天琼家财物的念头。后代海荣持借来的钥匙,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川化1村26栋1单元4号钟天琼家,将衣柜内的现金3000元盗走。2、2012年7月的一天,代海荣预谋盗窃后,持事先配好的钥匙,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川化1村26栋1单元4号钟天琼家,将衣柜内的现金1000元盗走。3、同年10月4日凌晨4时许,代海荣预谋盗窃后,持事先配好的钥匙,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南路37号附15号钟天琼的“菜根香”烧烤店,将现金2300元盗走。4、同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代海荣预谋盗窃后,持事先配好的钥匙,窜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南路37号附15号钟天琼的“菜根香”烧烤店,将现金6000元盗走。综上,被告人代海荣实施盗窃犯罪四次,盗得现金12 300元。案发后,代海荣之父代昌良赔偿被害人蔡克清、钟天琼经济损失15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病情证明书,谅解书,收条,持枪证,警员证,值班登记表,被害人钟天琼、蔡克清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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