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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要分子在刑满释放后,利用其恶名及社会影响力笼络成员,纠集多人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应以其所犯罪行予以数罪并罚
————于刚等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奸、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0|L07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10.27
  • 【当事人】 于刚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黄艳辉 严怡娜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在刑满释放后,利用其恶名及社会影响力笼络成员,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于刚等人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奸、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


    10月27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于刚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9月12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于刚等15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判决,主犯于刚犯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45万元,与前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7万元,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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