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为实施犯罪活动成立公司,纠集多人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严重当地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李鲲鹏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黄薇敲诈勒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10.15
  • 【当事人】 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刘浩;孙志勇;汪洋;李传鑫;张传福;黄薇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闫继勇(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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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行为人以其为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公司,纠集多人形成固定的犯罪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李鲲鹏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案


  今天,山东济南法院依法对7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案件涉及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暴力讨债等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案情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李鲲鹏等4起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鲲鹏以其为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天鹏商会”“天晟金融”作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浩、孙志勇、汪洋、李传鑫、张传福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刑事犯罪219起,违法行为1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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