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宜刑初字第24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坊干。因涉嫌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
辩护人谷志强,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坊干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坊干及其辩护人谷志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8年1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谷坊干伙同谷志佩、谷坊城、谷坊立(均已判刑)共谋到宜章县赤石铅锌矿盗窃电缆线并购买木工刀等作案工具。当日22时许,谷坊干等四人窜到宜章县赤石铅锌矿2号井,撬开锁后,见该矿井仓库内储存有2号岩石粉状铵梯油炸药,遂盗走2号岩石粉状铵梯油炸药4件(每件24千克),谷坊干将上述炸药销赃后,谷坊干等四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坊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失主刘某某的陈述;2、证人胡某金、谷某敬、胡某波、谷某佩、谷某城、谷某立的证言;3、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户籍证明;5、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初字第167号、(2012)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8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谷坊干伙同谷志佩、谷坊立、谷长军(均已判刑)又窜到宜章县赤石铅锌矿2号井的仓库内,盗走2号岩石粉状铵梯油炸药6件(每件24千克),之后将盗得的6件炸药藏匿在一铅锌矿附近。当日22时许,谷坊干、谷志佩、谷坊立、谷长军四人又窜到宜章县赤石铅锌矿2号铅锌矿井内,盗走2号岩石粉状铵梯油炸药2件(每件24千克)。谷坊干将上述8件炸药销赃后,谷坊干等四人各分得赃款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坊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失主刘某某的陈述;2、证人胡某金、谷某敬、胡某波、谷某佩、谷某军、谷某立的证言;3、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初字第167号、(2012)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8年1月17、18日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谷坊干伙同谷志佩、谷坊城、谷坊立、谷长军五人再次窜到宜章县赤石铅锌矿2号井的仓库内,盗走2号岩石粉状铵梯油炸药22件(每件24千克),由谷志佩、谷坊城、谷长军各骑一辆摩托车,将所盗的22件2号岩石粉状铵梯油炸药分两次运到谷坊城家的烤烟房内藏匿。谷坊干将上述炸药销赃后,谷坊干等五人各分得赃款2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谷坊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失主刘某某的陈述;2、证人胡某金、谷某敬、胡某波、谷某佩、谷某城、谷某立、谷某军的证言;3、提取笔录;4、宜章县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检、物证登记表;6、宜章县赤石铅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7、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初字第167号、(2012)宜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谷坊干因本案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其于2013年7月21日被和静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抓获,2013年7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谷坊干通过其家属向本院退出赃款3500元。
上述事实,有和静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宜章县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收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坊干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宜章县赤石铅锌矿2号岩石粉状铵梯油炸药34件(共计816千克),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坊干犯盗窃爆炸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坊干在3起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实施,起了主要作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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