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44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长运。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现因涉嫌犯盗窃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超,平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长运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志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长运及其辩护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长运系平邑县万庄石膏矿员工,因对工作调整不满,而对老板马某某有意见。2013年6月,被告人徐长运从电视上得知,现各地严格管理爆炸物,从而谋划盗窃石膏矿的炸药及雷管,以敲诈马某某的钱财。2013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长运窜至万庄石膏矿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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