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车自驾发生事故致车上人员死亡构成劫持汽车罪
————胡峰劫持汽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05.12.09
  • 【当事人】 胡峰;陈明;严月娣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张传军 余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05)镇刑一终字第7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使行驶中或使用中的车辆按照行为 人指定的线路、方向或目的地行驶或强使车辆改变用途的行为,足以 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即构成劫持汽车罪。劫持汽车造成严重后果 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而不予另外单独处罚或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胡峰劫持汽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

  2005年4月5日晚9时许,胡峰与妻子陈君(25周岁)及朋友夏某、蒋某四人饮酒后到镇江市一KTV练歌房222包厢饮酒唱歌。10时许,夏、蒋相继离开。后胡峰与陈君在包厢内发生争执并砸坏包厢门玻璃和酒瓶等物品。其后胡峰手持一空啤酒瓶并用胳膊挟持陈君至练歌房大门口,打开停在门口待客的一辆出租车后门,将陈君推、踢进车内,然后自己上车让驾驶员王某将车驶离现场。王某正欲驾车离开时,KTV练歌房经理上前阻拦并告知已报警,王某遂将车熄火并下车站在驾驶室门外,并欲拔去出租车钥匙。此时,胡峰下车手持空啤酒瓶绕过车头冲向王某,并用啤酒瓶向王某砸去,王某因害怕受伤而退后几步,胡峰见未砸中王某,便乘机坐进出租车驾驶室,经多次发动后将车快速驶离现场。后胡峰驾车在镇江市长江路撞上路边大树,致车身从中间一分为二断成两截,陈君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毁损,经估价损失为5.9万元。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峰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陈君系陈明与严月娣的独生女,其与胡峰已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但尚未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

  2005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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