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车逃避途中索要被害人手机打电话,到目的地下车逃离时将该手机丢弃,不构成抢劫罪
————孙时兵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劫持汽车、抢劫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2|L065|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08.05.26
  • 【当事人】 孙时兵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主观方面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08)涪刑初字第12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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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属侵犯财产类犯罪,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上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劫车逃避途中索要被害人手机打电话,到目的地下车逃离时将该手机丢弃,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正文

  
孙时兵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劫持汽车、抢劫案


  案情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时兵,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城东村烂泥坨组。

  2008年2月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孙时兵受人邀约,与张勇等四人到涪陵区南沱镇罗光辉经营的超市找罗收欠款。罗光辉当时不在超市,张勇打电话给罗光辉,限其15分钟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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