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致人死亡的,被害人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提出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等损失请求
————胡峰劫持汽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05.12.09
  • 【当事人】 胡峰;陈明;严月娣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张传军 余波(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05)镇刑一终字第7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在刑事犯罪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一方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提出与被害人密切相关的物质损害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费等,人民法院针对上述物质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案例正文

  胡峰劫持汽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情
  2005年4月5日晚9时许,胡峰与妻子陈君(25周岁)及朋友夏某、蒋某四人饮酒后到镇江市一KTV练歌房222包厢饮酒唱歌。10时许,夏、蒋相继离开。后胡峰与陈君在包厢内发生争执并砸坏包厢门玻璃和酒瓶等物品。其后胡峰手持一空啤酒瓶并用胳膊挟持陈君至练歌房大门口,打开停在门口待客的一辆出租车后门,将陈君推、踢进车内,然后自己上车让驾驶员王某将车驶离现场。王某正欲驾车离开时,KTV练歌房经理上前阻拦并告知已报警,王某遂将车熄火并下车站在驾驶室门外,并欲拔去出租车钥匙。此时,胡峰下车手持空啤酒瓶绕过车头冲向王某,并用啤酒瓶向王某砸去,王某因害怕受伤而退后几步,胡峰见未砸中王某,便乘机坐进出租车驾驶室,经多次发动后将车快速驶离现场。后胡峰驾车在镇江市长江路撞上路边大树,致车身从中间一分为二断成两截,陈君被甩出车外,当场死亡。出租车严重毁损,经估价损失为5.9万元。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胡峰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害人陈君系陈明与严月娣的独生女,其与胡峰已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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