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通过设立公司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洪建国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劫持船只、寻衅滋事、保险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赌博、高利转贷、隐匿会计凭证、虚假诉讼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12.08
  • 【当事人】 洪建国;洪丰收;洪建军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客观方面,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汪建民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通过设立公司,通过纠集多人,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不断发展壮大自身组织,并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洪建国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劫持船只、寻衅滋事、保险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赌博、高利转贷、隐匿会计凭证、虚假诉讼案


  今天,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对洪建国等2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组织、领导者洪建国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十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附加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涉案财产处置建议,对涉案财产进行了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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