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川刑初字第5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X(又名艾X)。大专文化,川汇区人。
诉讼代理人苏X。川汇区人,系艾X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初中文化,沈丘县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初中文化,周口市人。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柳东向。初中文化,西华县人。
2011年6月14日因涉嫌劫持汽车、故意伤害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2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东向犯故意伤害罪、劫持汽车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X、梁XX、陈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艾X的代理人苏X、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XX、陈XX,被告人柳东向及其辩护人张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柳东向酒后在周口市工农路中段心相印网吧内,因争着玩同一台老虎机与艾X等人发生纠纷,与艾X一起的艾XX朝柳东向身上跺了三脚,柳向东便购买两把尖刀后返回网吧将艾X扎伤,又去追艾XX,途中柳东向碰到陈XX骑着电动自行车带着梁XX,柳东向将梁XX刺伤后推下电动自行车,用刀架到陈XX的脖子上,逼着陈XX骑电动自行车带着他追赶艾XX,并将陈XX的脖子刺伤,在追赶艾XX走了几十米后,柳东向看到后面有人追他,便跳下电动自行车,拦了一辆出租车,沿交通路向东到文明路往南,在文明路新建路口下车,窜至新建路与八一路交叉口,看到有民警赶到,持刀窜上在路边等客的马XX的出租车威胁马XX开车逃离,在沿滨河路向东走500米左右,被赶来支援的民警拦下。司机马XX趁柳东向和民警叫嚣时,将柳东向的尖刀夺下来,民警随即上前将柳东向制服,马XX脖子被柳东向用刀扎伤两处。经司法鉴定艾X、梁XX伤情为轻伤、陈XX、马XX的伤情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柳东向的供述,被害人艾X、陈XX、梁XX、马XX的陈述,证人艾XX、李X、周XX、张XX等人的证言,书证:《出警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调取并制作的心相印网吧内监控录相光盘1张等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柳东向的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二百三十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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