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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时兵非法持有枪支、劫持汽车、故意伤害、抢劫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
  • 【案由】
  • 【文书类别】判决书
  • 【审理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冉宏
  • 【裁判时间】2008.05.26
  • 【当事人】  孙时兵
  • 【代理律所】 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2008)涪刑初字第123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何虎
  • 【书记员】陈学江
  • 【裁判结果】故意伤害罪,劫持船只、汽车罪,非法持有、......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冉建红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17......
案例正文
孙时兵非法持有枪支、劫持汽车、故意伤害、抢劫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涪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时兵。被告人孙时兵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劫持汽车、故意伤害犯罪,于2008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辩护人冉建红,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涪检刑诉[2008]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时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劫持汽车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8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时兵及其辩护人冉建红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重大复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批准延长审限期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时兵受张勇(另案处理)的邀约,前往涪陵区南沱镇街上找罗光辉收欠款,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孙时兵从身上拿出一支仿真手枪将罗光辉匕到叫其拿钱,罗光辉等人持刀追砍孙时兵、张勇等人,被告人孙时兵在逃跑过程中,用仿真手枪向追赶他的人打了二枪,其中一枪打伤陈永明腹部,然后又窜到公路边况桃准备开走的渝GAK678号小轿车上,用枪匕着况桃,强令其将车开往涪陵。途中被告人孙时兵叫况桃将手机拿给他,到涪陵下车后,被告人孙时兵将况桃价值人民币833.3元的振华牌手机一部拿走。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孙时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劫持汽车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时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孙时兵的辩解意见是:1、是罗光辉先拿刀出来与张勇发生争执后,我才拿枪出来的;2、我的行为不构成劫持汽车罪和抢劫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时兵拿况桃的手机,在车上时是为了自己打电话,下车时带走电话是防止其报警,下车后被告人就将手机扔掉,因此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其手机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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