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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不满人员、车辆进入小区需要核实、登记并办理证件而驾车冲撞不特定多人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0|L08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薛春江;欧春光;王莹
  • 【裁判时间】2020.03.12
  • 【当事人】 支某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周维平 张春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莹(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20)京0114刑初212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疫情防控期间因对人员、车辆进入小区需要核实、登记并办理证件不满而驾车冲撞不特定多人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重处罚。

案例正文

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刑事 疫情防控 罪刑法定 故意驾车冲撞疫情防控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刑初212号(2020年3月12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支某某,男,33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支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雷诺汽车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柏林在线小区,在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与现场的疫情防控人员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被告人支某某驾车两次冲撞疫情防控人员刘某某、邢某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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