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 疫情防控 罪刑法定 故意驾车冲撞疫情防控站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刑初212号(2020年3月12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支某某,男,33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支某某驾驶一辆白色雷诺汽车前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柏林在线小区,在办理进入小区登记手续时,与现场的疫情防控人员刘某某发生言语冲突。为发泄不满,被告人支某某驾车两次冲撞疫情防控人员刘某某、邢某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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