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其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为依托,形成组织成员固定的以其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应某等10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单位行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王松来
  • 【裁判时间】2019.10.12
  • 【当事人】 应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余建华(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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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行为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招纳多人,采用串通投标、暴力排挤竞争对手等手段,以其实际控制的建筑公司为依托,形成组织成员固定的以其为首要分子的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应某等10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串通投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单位行贿案


  10月12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应某等10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由鄞州区法院院长王松来担任审判长,鄞州检察院检察长吕益军出庭履职。被告人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54万元不等。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人应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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