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与组织实施网络赌博的人员事前共谋,代为收付结算赌资并变现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宋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1.06.29
  • 【当事人】 宋某某;家某某;卫某某;万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网上开设赌场的共犯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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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网络赌博网站结算赌资过程中收购使用银行卡、身份证、网银U盾、支付宝,用于为网络赌博平台收取赌资的,属于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应当评价为开设赌场罪。行为人与组织实施网络赌博的人员事前共谋,代为收付结算赌资并变现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案例正文

宋某某等11人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

  马来西亚居民熊某某(原中国籍,在逃)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实施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为方便与境内参赌人员收付结算赌资,被告人宋某某、家某某、卫某某等人与在国外的熊某某合谋,雇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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