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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杨克勤受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1.05.17
  • 【当事人】 杨克勤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孙航(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及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正文

杨克勤受贿案


  今天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克勤受贿案,对被告人杨克勤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对杨克勤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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