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获取银行贷款、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胡怀邦受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1.01.07
  • 【当事人】 胡怀邦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利用职权,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非法......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孙航(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获取银行贷款、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正文

胡怀邦受贿案


  今天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怀邦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胡怀邦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胡怀邦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胡怀邦当庭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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