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林市原副市长、原公安局局长李庄浩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庄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玉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调处理非法盗采河砂、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8年,李庄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王岚、司机栗利九(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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