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词路径 下载 | 发邮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予以放任的,应认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李庄浩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11.24
  • 【当事人】 李庄浩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吴琪 王玉梅 谢雨峰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予以放任的,其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例正文

李庄浩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林市原副市长、原公安局局长李庄浩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李庄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庄浩利用其担任广西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玉林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调处理非法盗采河砂、工程项目承揽、职务晋升、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0年至2018年,李庄浩直接或通过其妻子王岚、司机栗利九(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

  20
网友评论

关于我们|使用帮助|网站地图|法律声明|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5 人民法院出版社版权所有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83号  京ICP备11020318号-2

二维码扫描二维码手机访问
发送邮件
文件下载
确定 取消

注意:下载异常请查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