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徐光受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1.01.11
  • 【当事人】 徐光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孙航(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现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正文

徐光受贿案


  今天上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徐光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徐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徐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徐光当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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