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或个人在办理车辆号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承揽工程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应认定为受贿罪
————陈栋桥受贿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72|L070|S075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20.12.04
  • 【当事人】 陈栋桥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利用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他人,利益,非......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马荣(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公司或个人在办理车辆号牌、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承揽工程项目、调动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正文

陈栋桥受贿案


  12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司法厅原党委书记、厅长陈栋桥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栋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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