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结伙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实施高利放贷,通过成立担保公司,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和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实施一系列犯罪活动,引发大量群众信访、举报,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应以其所犯罪行予以数罪并罚
————聂某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
  • 【当事人】 聂某平;聂某强;林某;赖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李婷 吴鸿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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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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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行为人结伙为非法攫取经济利益,在当地及周边地区实施高利放贷,通过成立担保公司,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和套取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将资金集中统一对外进行高息放贷,并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威逼、胁迫群众偿还高利债务,并逐步形成以其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当地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引发大量群众信访、举报,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应以其所犯罪行予以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聂某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通过在线审理方式,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恶案。被告人聂某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七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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