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的,应以寻衅滋事罪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颜小敏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8.11.30
  • 【当事人】 颜小敏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黑恶势力组织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何春晓(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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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以行为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其威慑力和强势地位,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颜小敏等2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案


  今天上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颜小敏为首的重大涉黑案件,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12项罪名及不归责于组织犯罪的2项罪名,分别被判处颜小敏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十一年不等。

  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颜小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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