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
————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50|L050|S05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8.11.15
  • 【当事人】 黄某;段某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合法财物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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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职务侵占罪“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管理、使用中的财物,行为人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数额较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正文

黄某、段某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黄某系福建省A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原副总经理,段某系A公司原采购部经理,二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17年6月,A公司受B鞋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委托,由B公司提供制鞋原料猪巴革加工生产一批鞋子。加工完成后,剩余部分原料猪巴革。黄某伙同段某,以退还B公司的名义,制作虚构的《物品出厂放行单》,将剩余原料中的1万余尺猪巴革运至晋江市C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寄存,7000余尺退还B公司。2017年12月,B公司与A公司再次签订一份鞋业加工合同,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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