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 枪支散件 买卖 制造 未遂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初5号(2018年4月23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刑终184号(2018年8月14日)
【基本案情】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何况非法买卖气枪散件,雇用被告人胡林杰、易涛制造气枪铅弹对外出售。案发后,从何况处查获枪支7支,铅弹74200余发,成套枪支散件135件,枪支零部件2001个。被告人胡军华受何况指使为制造铅弹用电提供保障。
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振华向他人学习制造气枪枪管膛线,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制造枪管对外出售。案发后,从其处查获气枪枪管1787根。被告人赵振明受赵振华指使帮助包装、邮寄枪管等。
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刘剑非法买卖气枪枪身套件100余件、气枪铅弹10000余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所犯二罪均属情节严重,应当依照《
刑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振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被告人赵振明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被告人刘剑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胡林杰、易涛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付云朝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胡军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赵振华、赵振明、刘剑、胡林杰、易涛、付云朝、胡军华犯罪均属情节严重,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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