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购进设备、原材料并开始着手制造,但尚未制造出具备枪支零部件功能的散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未遂
————何况、赵振华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85|L080|S09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白春子;张震;李鹏翀
  • 【裁判时间】2018.08.14
  • 【当事人】 何况;赵振华;胡林杰;易涛;付云朝;胡军华;赵振明;刘剑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非法制造,非法买卖,未遂
  • 【案例编辑人】周维明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白春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例来源】
  • 【案号】(2018)皖刑终184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购买成套散件后组装成枪支的,一般应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如果组装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具有加工创造性质的,则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行为人购进设备、原材料并开始着手制造,但尚未制造出具备枪支零部件功能的散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未遂。

案例正文

何况、赵振华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案


  关键词:刑事 枪支散件 买卖 制造 未遂

  【案件索引】

  一审: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刑初5号(2018年4月23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刑终184号(2018年8月14日)

  【基本案情】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何况非法买卖气枪散件,雇用被告人胡林杰、易涛制造气枪铅弹对外出售。案发后,从何况处查获枪支7支,铅弹74200余发,成套枪支散件135件,枪支零部件2001个。被告人胡军华受何况指使为制造铅弹用电提供保障。

  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振华向他人学习制造气枪枪管膛线,购买设备和原材料制造枪管对外出售。案发后,从其处查获气枪枪管1787根。被告人赵振明受赵振华指使帮助包装、邮寄枪管等。

  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刘剑非法买卖气枪枪身套件100余件、气枪铅弹10000余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况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所犯二罪均属情节严重,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振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被告人赵振明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被告人刘剑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胡林杰、易涛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告人付云朝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胡军华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赵振华、赵振明、刘剑、胡林杰、易涛、付云朝、胡军华犯罪均属情节严重,应当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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