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并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数罪并罚
————陈某等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段某构成聚众斗殴案

中国审判评级评分:Z065|L070|S060
  • 【案由】
  • 【文书类别】
  •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审判长】
  • 【裁判时间】2019.07.11
  • 【当事人】 陈某;王某;周某;陆某;段某;阿贵
  • 【代理律所】
  • 【公诉机关】
  • 【关键词】 数罪
  • 【案例编辑人】
  • 【案例供稿人】
  • 【案例撰稿人】余建华(人民法院报)
  • 【案例来源】
  • 【案号】
  • 【审理法院所在地】
  • 【审判员】
  • 【书记员】
  • 【裁判结果】
  • 【案件情节】
  • 【代理人】
  • 【辩护人】
  • 【公诉人】
  • 【法条依据】
案例要旨

  行为人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的,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及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案例正文

陈某等人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段某构成聚众斗殴案


  7月11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持枪聚众斗殴的恶势力团伙案依法公开宣判,团伙成员陈某等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不等的刑期。

  据悉,2017年7月以来,以被告人陈某、王某、周某、陆某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在鄞州区塘溪镇区域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陈某、段某二人因琐事争吵,相约于鄞州区塘溪镇某地约架。当晚,段某携带砍刀驾车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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